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条例
为从制度建设上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环境,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,培养爱祖国、爱人民、有强烈使命感和责任心、学术道德良好、作风严谨、理论功底扎实、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研究生,根据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和教育部《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精神,特制定本管理条例:
一、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:
(一)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必须倡导和坚持以下准则:
1.明德厚学、沉毅笃行;
2.求真务实、诚实守信、严谨自律、表里如一、团结合作;
3.树立法制观念,保护知识产权,尊重他人劳动和正当权益;
4.弘扬学术道德,反对学术腐败,严禁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劳动成果,杜绝考试作弊;
5.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。
(二)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严禁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:
1.侵占、抄袭、剽窃他人学术成果(凡引用他人成果、数据、思想等,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、作者、年份、出版机构等);
2.请他人代写论文或代为他人写论文;
3.篡改、伪造研究数据;
4.将合作研究成果攫为己有;
5.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;
6.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、奖学金评定、论文评阅、答辩等;
7.将录用的稿件一稿多投;
8.伪造发表文章接受函;
9.在考试中,以任何形式作弊;
10.在承担助教、助研、助管等工作中以职谋私;
11.其它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。
二、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
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(硕士、博士)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和投诉。
集团根据需要,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,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。
三、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和处罚
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之一者,一经查实,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改正、公开检查和道歉、延缓答辩、取消奖项及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;严重违反学术道德、影响恶劣者,给予相应校纪处分;触犯法律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四、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五、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